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

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