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
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
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