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财务部门审核。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