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