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