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