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