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