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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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