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