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信息公开要求。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明确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还应当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区分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