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论证结论。
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