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