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