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