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