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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