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