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