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