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