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