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