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