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