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