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