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