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