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