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