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服务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