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九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九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