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