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