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