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