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