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者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