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可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难以认定扣缴义务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便于扣缴义务人操作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利于明确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