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