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