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