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