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