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