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期间复审无须作出初步裁决,但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将考虑中的、构成是否实施最终措施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并给予利害关系方通常不少于10日的时间提出评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