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进口商的期间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1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