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十二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调查机关将国内产业的期间复审申请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递交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之日起21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