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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