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结合起来阅读 和解释。

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虽为本公约缔约国、但不是本议定书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