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